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7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7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市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非煤矿山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伊安监发〔2016〕58 号)要求,开展6项重大风险防控措施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十项举措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指导企业加强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环节的风险防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按照《伊春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伊安委办发〔2016〕36号)确定的工作任务,全面启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隐患治理工作,指导企业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采空区治理。
(三)按照《伊春市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方案》(伊安监发〔2016〕52号)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头顶库”治理。
(四)落实关键环节防范措施,有效遏制十类事故发生。地下矿山要防范透水、火灾、大面积冒顶片帮、坠罐、中毒和窒息事故;露天矿山要防范边坡坍塌、爆炸事故;尾矿库要防范溃坝事故。
二、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一)待国家和省安全监管局出台《非煤矿山风险管控实施办法》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细则,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二)推动非煤矿山企业构建风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科学分类、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系统管控体系,大力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
(三)各地在企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科学评定每户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绘制本地区非煤矿山“红橙黄蓝”安全风险等级电子分布图,不断完善分级分类监管。
(四)选定露天矿山企业1户、尾矿库1座,作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管控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五)要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非煤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后,要初步建立起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和信息平台。
三、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一)按照《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伊安监发〔2016〕53号)确定的工作任务,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二)指导停产停建企业认真执行停工和复工报告制度,在停工和复工时,要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三同时”审批和安全许可机关。要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停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认真开展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对复工企业要随机抽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复工的,要责令停产停建,防止因矿产品价格反弹、企业盲目复工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继续深化整顿关闭工作,对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过期不能延续、资源枯竭、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组织开展汛期安全检查,针对2017年汛期可能出现的特点,监督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汛期生产安全。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细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合理划分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做到依权监管、依责追责。
(二)在国家和省安全监管局出台《金属非金属矿山党政领导、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责任清单范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责任清单范例》后,及时进行宣贯,推动矿山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三)监督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培训,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应急能力,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一)加大对无安全设施设计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开采、基建期间擅自投入生产和非法外包、转包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建立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配合国土资源、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加大重点监管企业和“双随机”检查力度,对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厉查处。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重大非法违法行为 “黑名单”制度。
(四)对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和验收活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不按设计施工、验收把关不严等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五)开展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事故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不到位,井下通风和应急管理不到位问题,情节严重的,一律停产整顿。
(六)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对仍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巷道木支护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严肃查处。
(七)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和对从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应知应会检查,防止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到位上岗作业,严防“三违”现象发生。
六、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
(一)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最小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和安全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严格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杜绝弹性审查,严防新改扩建项目“先天不足”。严格尾矿库项目选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准入环节,严防新的“头顶库”产生。严格控制尾矿坝盲目加高、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
(三)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推广目录(第一批)》,推进新型适用技术装备在矿山企业的应用。
(四)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监管,监督建设项目发包和承包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杜绝非法外包转包、“以包代管”、“一包了之”、超资质范围施工、不按设计施工现象发生。
七、推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一)强化非煤矿山技术管理,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推动大、中型矿山企业设置专职安全总监和总工程师。不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要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服务协议。
(二)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安全标准化创建、现场考评、组织考评、公告等各个环节,使标准化创建与风险管控有机结合,防止标准化工作文档化、空泛化,防止为达标而达标。
(三)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机构组织专业人员更深度地参与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提高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工作,减少单班下井人数,提高矿山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
八、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一)认真执行网上审批制度,严格法定条件和审批时限,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以采代建以及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变更设计等问题。
(三)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的企业,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计基建期过期、采矿许可证过期的企业,依法取消建设资格。
(四)督促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或主要负责人等变更后,及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变更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继续生产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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